服務就是宗旨
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
有關公教人員兼任學校員生、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事、實務人員之兼職費及酬勞金支領新規定
根據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1010052435號函
規定,公教人員兼任學校員生、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事、實務人員
除須符合【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】支領兼職費外,均不得另依【合作社法】第23條規定領取酬勞金。
詳細內容請參見內政部轉發書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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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函-內授中社字第1015032851號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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