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就是宗旨
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
有關公教人員兼任學校員生、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事、實務人員之兼職費及酬勞金支領新規定
根據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1010052435號函
規定,公教人員兼任學校員生、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事、實務人員
除須符合【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】支領兼職費外,均不得另依【合作社法】第23條規定領取酬勞金。
詳細內容請參見內政部轉發書函。
|
內政部函-內授中社字第1015032851號.pdf
|
第2次社務會議記錄
感謝校長支持,第2次社務會議通過:
由公益金支出,補助全校各班(含進校)每年電費儲值金2000元。
詳情請各位社員參閱會議記錄。
第2次社務會議記錄
較新的文章
較舊的文章
首頁
訂閱:
文章 (Atom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