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

有關公教人員兼任學校員生、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事、實務人員之兼職費及酬勞金支領新規定



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1010052435號函規定,公教人員兼任學校員生、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理事、實務人員除須符合【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】支領兼職費外,均不得另依【合作社法】第23條規定領取酬勞金。


詳細內容請參見內政部轉發書函。
內政部函-內授中社字第1015032851號.pdf |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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